秦汉军法研究-TXT免费下载-近代 张寒-在线免费下载

时间:2018-09-02 15:06 /游戏异界 / 编辑:满儿
小说主人公是律篇中,简文,汉军法的小说叫做《秦汉军法研究》,本小说的作者是张寒倾心创作的一本无限流、赚钱、阳光小说,文中的爱情故事凄美而纯洁,文笔极佳,实力推荐。小说精彩段落试读:❺《汉书•金泄䃅传》,第2229页。 达命令,“军无二令,二令者诛,留令者诛,失令者诛”。❶可惜文献少...

秦汉军法研究

主角名字:烽火品约简文上孙家汉军法律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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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军法研究》在线阅读

《秦汉军法研究》精彩预览

❺《汉书•金䃅传》,第2229页。

达命令,“军无二令,二令者诛,留令者诛,失令者诛”。❶可惜文献少有实例记载,只银雀山汉简里有一段残文“擅出令者斩官无纪……” ❷疑擅出令是一个笼统的说法,据所出之令的惧剔内容不同分别归属惧剔罪名之下,擅出斩杀之令为擅杀罪,擅出发兵之令为擅发兵罪。另上文已作分析的擅离职守罪亦属于擅罪,士兵擅离职守是对官命令的违背,将师擅离部属是对皇命和上级命令的违抗,均是任凭己意擅自为之。

(五)其他

失()期、诈增虏获(争功)和乏军兴也属于秦汉军法中目所获知材料相对较多的个罪,但学界对这三个罪名的论述较多,❸故在此仅简要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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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尉缭子•将令》,第85页。

❷吴九龙释:《银雀山汉简释文》,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101页。

❸黄今言先生把期、不至期罪归入危害作战利益罪,把诈增虏获罪、争功相城总结为虚报军功、争功相嫉的类罪行了陈列。参见黄今言:《秦汉军制史论》,江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57-358、361-363页。李玉福先生将秦汉军法中的犯罪行分类,包括对乏军兴罪、失期罪和增功冒赏罪的惧剔研究。参见玉福:《秦汉制度史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8-60、66-69页。孔庆明先生把失期,争功、虚报战功,乏军兴等罪名辑为违犯军法罪。参见孔因明:《秦汉法律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64-265页。赵科学从秦汉简帛中的“失期”罪、“失期”的罪与罚、“失期”并非皆斩和秦汉时期军法“失期当斩”案例简析等方面对失期罪行了全面的研究。参见赵科学:《简所见泰汉军法研究》,安徽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1-36页。孙闻博对属于军法内容的“军兴”行了考辨。参见孙闻博:《秦汉“军兴“、《兴律》考辨》,载《南都学坛》2015年第2期,第1-3页。张功认为秦汉的军事犯中失期属于破作战秩序罪、军功赏罚不如律属于违犯军功赏罚规定罪。参见功:《秦代军事犯罪考论》,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第2-5页;张功:《汉代军事犯罪的类型及其特点》,载《南都学坛》2008年第5期,第2、4页。上官伟将秦汉军人犯罪分为6种,期、不至质和上功不实、功属于违犯军令、军纪,失期、留迟军令属于违犯军中规章制度,乏军兴属于遗犯特别律条。参见上官伟:《秦汉军人犯罪研究》,首都师范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8-41页。

首先,失期罪。《说文解字•月部》:“期,会也,也,要约之意,要约必言其时”。❶军事活对时间的要是精准的,失期也称期、不至期和不至质,军法严惩违反时间规定的行为。失期因所耽误错过的时间处于军事活的阶段不同而量刑有所区别,战争中时间代表生命并影响最战局,战时失期一般处刑较重,自周迄汉,“期当斩”。❷军事文书传递中的失期会贻误战机处罚也较重,“诣关门留迟毋状当坐罪当万叩头罪唯”(176简)、“〼□皆留稗失期职事毋状罪当叩头罪〼”(E.P.T59;541)、“北燧岑铺时勋付城北燧助吏王明下铺八分明付燧助吏□□皆中程留迟不在界中敢言之”(E.P.F22:464)。敦煌汉简197简和居延新简E.P.T59;541、E.P.F22:464这组简文都在讲军事文书传必须严格按照时间规定,传时限、达时间、行程规定极尽详密,精确到分,对留迟记录在案,严厉惩处。对徭戍中的失期惩罚明显减,“御中发征,……失期三到五,谇;六到旬,费一盾;过旬,赀一甲”。汉简“〼□假□□□□□出牛车转绢如牒毋失期们□出牛车毋□〼”(1383简)、“〼□〼半以平起万岁燧候士吏传行各尽界毋得迟时=必坐之”(E.P.T57:40), ❸是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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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 (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568页。

❷《史记•周本纪》,第87-88页;《周礼•夏官•大司马》(第二册),第911页;《史记•司马穰苴列传》,第1715页;《汉书•陈胜传》,第296页;《汉书•公孙敖传》,第1894-1895页;《汉书•张骞传》,第2038页。另兵家和法家著述中多见对战时失期的规定,处罚不于斩刑,详见:《尉缭子•将令》,第85页;《尉缭子•兵令下》,第105-106页;《六韬•犬韬•分》,第94页;《商君书•赏

刑》,第352页;《韩非子•饰》,第176页;《韩非子•外储说右上》,第465页。

❸《敦煌汉简释文》,第16、144页;《居延新简:甲渠侯官与第四燧》,第393、507-508、339页。《秦律十八种•徭律》115简。《虎地秦墓竹简》,第47页。另居延汉简和居延新简中有大量对行书时间、传速度的规定和记录,详见42,20A、55•11、137•6、224•3、133•23、264•39,E.P.T59:327、E.P.T59;96、E.P.F22:135~137、E.P.S4.T2:8B、E.P.T59;59等简,在此不赘。

用物资运失期的记录,由于简文不全,不见处罚规定。训练中不守时也是失期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汉光禄挈令“诸当试者,不会都所,免之”, ❶不见罚则,只见免于处罚的记录,处罚应当较

其次,诈增虏获罪。秦为上首功之国,自商鞅法建立健全军功爵制,“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斩首捕虏是评定军功的唯一标准,“利禄、官爵抟出于兵,士有斩首捕虏之功,必其爵足荣也,禄足食也”。《秦律杂抄》“中劳律”中擅自多算劳绩的行为,从广义上看也属于该类犯罪,擅增劳绩也是为了谋取私利,只是情节微很多。汉继续实行军功爵制,高祖五年(公元20年),下诏复故爵田宅。汉武帝元朔六年(公元123年)“有司奏请置武功赏官,以宠战士”,即为“武功爵”。❷官兵在利益涸豁之下,当无法靠实获取军功时会受贪念蛊虚作假的方式去谋夺军功,就有了诈增虏获、诈增首级、增首不实、置亡虏、夺人虏和争功(相嫉)等一系列罪名规范这些行为。以欺诈或掠夺方式获得首虏是对上级的欺骗,是对奋勇杀敌者的不公,是对军功爵制的违背,故一般处刑较重,或斩杀弃市,或削爵除国,或下狱待决时已自杀。❸虎地秦简《封诊式》31~33简和34~36简分别是两则“夺首”爰书,者有题名“夺首”,者题名不详,从内容看二者有相似,由简文可知在邢丘战役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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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汉书•燕王传》,第2083页。

❷《史记•鲁仲连传》,第1920页;《史记•商君列传》,第1764页;《商君书•赏刑》,第340页;《商君书•君臣》,第477页;《汉书•高帝纪》,第40页;《汉书•武帝纪》,第123页;《史记•平准书》,第1206页。

❸《汉书•武帝纪》,第138页;《汉书•功臣表》,第535、545、547页;《汉书•外戚恩泽侯表》,第578页;《汉书•冯唐传》,第1772页;《汉书•车千秋传》,第2177页;《汉书•匈传》,第2799-2800页;《史记•朝鲜列传》,第2280页;《汉书•滕传》,第860页;《汉书•西羌传》,第1954页。

出现争夺首级的情况,经有司勘验确定首级归属,就对夺首者决断治罪,❶这是在适用军法惩处获取首级不实者的一个实例。还有一种情况是已放弃抵抗者来投降,不能为了邀功而滥杀降者去获取爵位,敦煌汉简983简即是约束边防军队不得滥杀来降者的规定:

●捕律亡入匈外蛮夷守弃亭鄣烽燧者不坚守降之及从塞微外来

绛而贼杀之皆要斩妻子耐为司寇作如❷

为了争取更多的人来降,对外逃的弃守烽燧的士卒和塞外之人这两种来降者都不得滥杀,违者定罪为贼杀降者,本人斩,罪及妻子。

,乏军兴。临军征讨,有所调发,而稽废者,名“乏军兴”。兵马及应须供军器械,或所须战,各依期会,克俱充。有所缺者,即是“稽废”。若充使命,告报军期,而违限废事者,亦是“乏军兴”。即凡为完成军事命令或军事目的的事情称“军兴”,妨碍军兴的行为称“乏军兴”。❸军事活中人财物的供应及时充足是保障战争胜利的物质基础,乏军兴是一个古老的罪名,由周至唐,一旦获乏军兴之罪多难逃刑。❹乏军兴罪的外延很广,有很多行为名均以乏军兴治罪。其一是不从命令,“有小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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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虎地秦墓竹简》,第153页。

❷《敦煌汉简释文》,第101页。对此条简文的释读可参见高恒;《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61-162页。

❸《唐律•擅兴律》,第305-306页;[]大脩:《秦汉法制史研究》,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98页。

❹《尚书•周书•费誓》,第811页;《汉书•司马相如传》,第1959页,此例唐蒙用军兴法诛其渠率,唐蒙所为虽非圣意,但他以军兴之罪名诛杀大帅可证军法中有此规定;《汉书•章帝纪》,第98页;《唐律•擅兴律》,第305页。

乏不如令,辄劾以不承用诏书乏军要斩”,胜之凭绣御史的份以乏军兴罪诛杀不从命令的人。其二是擅自调军队,段会宗“以擅发戊己校尉之兵乏兴,有诏赎论”;赵广汉坐以“擅斥除骑士为乏军兴”被斩。其三是军吏未到指定地点,戍边不到骑士不诣屯所,皆以乏军兴论处。❶其四是与战马供给相关的几例:元封六年(公元105年),黎嗣侯延,“坐不出持马,要斩”。还有黎阳侯邵延“不出持马,斩国除”。沈家本先生指出二侯“一是知人盗马而藏之,一是不出马,营当以乏军兴论”。又“发骑士诣北军马不适士,以乏军兴论,连贬秩”。其五是留外国书,成安侯韩延年,“坐留外国书一月,乏兴,入谷赎,完为城旦”。❷最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兴律》有两条律文:

已(?)繇(徭)及车牛当繇(徭)而乏之,皆赀十二钱,有(又)赏(偿)乏繇(徭),车〼。401

守𤎩乏之,及见寇失不燔𤎩,燔嬖而次𤎩 (即“燧”,原简文为𤎩)弗私〈和〉,皆罚金四两。405❸

401简规定与徭役相关的车牛缺乏处费罚,不能断定本条所指车牛必然与军勤供应有关,故不能简单认定为乏军兴罪。405简是守卫烽燧的军士在举烽燔燧时未及时燔燧或出现错误,均属于守卫烽燧不,是妨碍军兴的行为,可认定为乏军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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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 (清)沈家本:《汉律摭遗》,载《历代刑法考》(第三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531、1620页;《汉书•隽不疑传》,第2277页;《汉书•段会宗传》,2274页;《汉书•章帝纪》,第98页;《汉书•赵广汉传》,第2394页。

❷《汉书•功臣表》,第514、540页;(清)沈家本:《汉律摭遗》,载《历代刑法考》(第三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620页;《汉书•黄霸传》,第2692页。

❸《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63页。

二、秦汉军法罪与罚的关系

刑罚以强制处分的方式严厉惩治犯罪者并警醒世人,同时修复被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正常的社会关系。刑罚是军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军事行中的犯罪行为的最为严厉的制裁,大多严酷,可同时起到处罚犯罪者、威慑育其他吏卒,预防犯罪的发生和保证军事行顺利开展并取得战争胜利的作用。兵家和法家均表达了对军中刑罚的高度重视,《孙子兵法•行军》:“卒已附而罚不行,则不可用”,是讲刑罚的必要;《孙膑兵法•将德》:“赏不榆(逾),罚不睘(还)面,不维其人”,是强调刑罚的及时;《尉缭子•重刑令》:“先王明制度于,重威刑于。刑重则内畏,内畏则外坚矣”和《韩非子•难二》:“赏厚而信,人敌矣;刑重而必,夫人不北矣”, ❶是总结刑罚的重要作用。学界对秦汉刑罚的研究由来已久,成果丰硕,朱潇博士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对先学行了系统的梳理,着甚多,❷故本书不再单独探讨刑罚,而将目光投向秦汉军法中罪与罚的关系与刑法所现的罪与罚关系的比较。

为比较之,下文试列表(见表5-1)观之,将与军事活相关的属于军法调整范围的罪皆列入军法罪名(罪行);其他为属于刑法调整范围之罪名(罪行),非军法罪名数目颇大。在此仅选择军职人员触犯刑法或与军法有联系的罪列入。列于第三列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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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李零:《吴孙子发微》,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92页;张震泽撰:《孙膑兵法校理》,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77页;尉缭撰,刘生译注:《尉缭子全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72页;《韩非子》校注组:《韩非子校注》,江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32-533页。

❷朱潇:《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狱等状四种〉与秦代法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

罚为罪名分类依据,其指示的是列于第一、第二两列用于比较的罪同科此刑。因所列举之罪名基本均摘自文献原文,极少数不方摘引的由笔者拟就(见说明),故其中有的在秦汉法律语境之下未必为法定罪名,姑且称其为罪行,共同列于表中,实有不少遗漏之处也有疏阔牵强之嫌,还有待继续探索修正。

表5-1秦汉军法与秦汉刑法罪与罚的关系比较

军法罪名(罪行) 刑法罪名(罪行) 刑罚

(举兵)反、擅兴师矫制 反 刑之一——车裂

反、降、逃亡、乏军兴(不出持马、擅斥除骑士、骑士之不诣屯所)、议诏及不如诏(军事诏书)、留畏愞、贼杀降者 反、矫诏大害、不告、纵反者、贼杀军吏、谋人蛮夷、祝诅上

刑之二——斩、枭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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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军法研究

秦汉军法研究

作者:张寒 类型:游戏异界 完结: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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